【性侵女兒】涉自女兒3歲始撫摸逾100次 48歲父性侵女兒8年認罪候判
發布時間: 2022/12/21 15:19
最後更新: 2022/12/21 15:58
48歲父親涉乘與女兒獨處時肆意非禮,於女兒3歲至5歲時撫摸其身體最少100次,並於女兒6歲至11歲期間,曾要求女兒替自己手淫及口交,又曾以下體於女兒大腿間磨擦,並曾舔其下體,其中3次事件發生於內地。女兒於11歲時將事件告知母親後揭發事件,涉案父親今(21日)於高院承認非禮及虐兒等共15項罪名,被告警誡下稱「大家無著衫親密」,被告求情指對事件感後悔,法官押後至2023年1月4日判刑。
涉案父親現年48歲,今承認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、10項非禮、1項企圖非禮,事發於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,其中3項非禮罪發生於內地,控罪指他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、非禮及企圖非禮,當時X介乎6歲9個月至11歲2個月。
另兩項虐兒罪,則指除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之案發時間外,被告蓄意虐待16歲以下的X,令其受不必要之痛苦。
控方指被告與前妻育有16歲及15歲子女,被捕前曾任裝修工人,並沒有刑事記錄,被捕後還押至今。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根據創傷報告顯示,X創傷後遺症頗嚴重。被告親自撰懺悔書表示後悔,認罪因不希望女兒出庭受二次傷害,並於信中解釋以女兒作洩慾工具因由。
代表律師同意本案具多項加刑因素,包括侵犯次數多,被告嚴重違反誠信,猥褻行為程度十分高及令X受重大創傷。代表律師指出,兩項虐兒罪建基於被告向X作出之侵犯行為,所有控罪最高刑罰為10年,要求法官考慮判刑整體性時,應考慮X於6至11歲時被性侵,基於事件不涉暴力,建議以9年半作為判刑起點。法官聽取求情後,押後至2023年1月4日判刑。
案情指,X於6歲時與母親從內地來港讀小學,母親全職工作,當時被告無業,會從內地來港照顧X,兒子則在內地讀書,被告其後來港定居。
X於2019年1月向母親透露於聖誕假期時,遭被告脫去褲子,母親遂著被告搬離單位。X於2021年9月向母親表示焦慮及萌自殺念頭,母親帶同X求診精神科醫生,並診斷其患抑鬱症,X其後向醫生透露自3歲始遭被告性侵。被告於同年10月被捕,警誡下稱「我有除佢衫褲,我自己都有除衫褲,大家無著衫親密,但我無插入去」。被告並承認因與妻子性生活不協調,遂多次性侵X以獲得性滿足。
X遭被告性侵事件發生於6歲9個月至11歲2個月期間,當時兩人均獨處。X指曾於家中遭被告捉手替其手淫,被告要求口交,又曾舔其下體,撫摸其胸部及下體,以下體於X大腿間磨擦。被告又曾脫去自己及X衣物,將X放在其身體上爬行,被告將下體放在X大腿間磨擦。X感到痛楚,並想剪斷被告之下體,其中3次非禮事件發生於內地。
另兩項虐兒罪則指,除其餘控罪發生之情況外,X於3至5歲期間,當時X與被告獨處時均被撫摸,每星期1至2次,次數最少達100次。被告同樣曾以下體於X大腿間磨擦,以達至性滿足,X因長期受性侵犯而致嚴重抑鬱及專注力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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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